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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看法院⑤丨刘海峡:拒不“执行” ,那就“执刑”!
  发布时间:2024-12-16 10:17:05 打印 字号: | |

历年来,阜宁法院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及时倾听各方意见建议, 切实回应社会关切,有力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起倾听代表委员们的心声,感受他们的关注与期待......


县人大代表

阜宁县啄木鸟志愿者协会法人会长 刘海峡



我通过旁听一起拒执罪的公开庭审,见证约谈被执行人、现场座谈,也近距离、深刻了解了阜宁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让我亲身感受到了法庭的神圣和庄严。公开开庭审理和宣判,起到了很好的震慑、教育、引导作用,庭审过程严谨规范,充分展现了办案人员较好的专业素养。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既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司法权威,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阜宁法院持续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等拒不履行行为的打击力度,以高压态势彰显司法威慑力,用实际行动回应群众的司法期盼,努力让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益”变成“真金白银”。


法条链接


1.什么是“拒执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拒执罪”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下列五种情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阜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