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变异地处置为本地处置 以资产处置促成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申请人姜某与被执行人郭某买卖合同案,盐城经开区人民法院判令郭某向姜某支付货款66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郭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姜某于2023年4月向盐城经开区法院申请执行。盐城经开区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郭某名下位于阜宁县阜城街道某门市。因郭某门市位于阜宁县境内,经盐城经开区法院提请,市中院将该案指定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
阜宁法院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郭某名下位于阜宁县阜城街道的门市符合处置条件,但门市内有租客,对执行不予配合。被执行人郭某户籍地在江苏省省外,执行过程中法官未能联系上郭某本人,导致案件执行陷入困境。之后,执行干警调取了案涉门市共有人的身份信息,并以此为线索,辗转联系到共有人王某及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郭某在门市被拍卖的压力下,经法院多次协调,最终双方当事人就还款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完毕,案件实际执结。
典型意义:本案系将案件交叉到被执行人房产所在地法院执行,顺利执结案件的典型案例。房产所在地法院对当地情况更为熟悉,有助于更快速地制定并执行相关方案。本案中,阜宁法院执行干警打破传统思维模式,在房产处置困难的情况下,通过房产共有人查找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迫于执行强制措施,向申请人偿还债务,最终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