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黄因健身监测需要,通过某二手商品交易平台向南京一家智能科技公司购买了一只99新的品牌手表,购买价1900元。
两天后,小黄收到了手表及全部配件。十天后,小黄佩戴手表游泳半个小时,后来便发现手表黑屏无法开机。
小黄联系商家询问情况,商家告知她进水属人为,不在售后范围之内。而后,小黄自行找到一家公司对该手表的序列号进行查询,对方告知她这只手表并不是原装机器。
据此小黄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未提供验机报告、质量检测、使用说明书,且外包装与产品实物不符,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被告商家表示,案涉手表的机头与包装盒、配件确实不一致,但手表为正品,且发货前已经将实物视频发给原告看过,原告认可后才发货的。尽管未能提供验机报告,但就验机报告中应有的产品信息都已告知了消费者,不存在隐瞒真实信息及欺诈。
庭审中,小黄表示购买前确实收到了商家发送的产品视频。然而,关于手表进水损坏——
小黄认为
● 该手表品牌官网和被告所售商品详页介绍均有50米防水性能宣传,手表背面也有50米深度防水标识,同时支持游泳运动监测,说明手表具有防水功能。
● 商家在出售前并未提供手表使用说明,也未告知原告应开启防水功能后才能下水,导致手表进水损坏。商家称该情况是人为原因损坏,不在“包修、包换、包退”范围内,损害了自己的权益。
此外,小黄向该品牌线下官方门店预约维修时也被告知案涉手表已过质保期,无法维修,仅能返厂换新,换新价格为2679元。小黄要求商家承担这部分损失。
法院审理
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被告在发货前已就商品的来源、产品性质、属性、电池情况、配件及外观属性等进行了如实告知,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对于原告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该品牌官方客服咨询得知,该品牌产品通常并不配备书面使用说明手册;该型号的手表游泳前需打开游泳模式,若不打开游泳模式直接入水将导致机器进水损坏。
法院认为,小黄在未知晓手表使用须知和注意事项的前提下,既未询问商家客服如何使用,也未到品牌官方网站搜索使用指南,没有充分了解产品性能。其在未开启游泳模式的情况下贸然下水游泳,盲目自信、疏忽大意,应对手表进水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被告作为采用网络提供商品的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未尽到提示义务,应当对手表进水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双方过错大小,法院判决小黄和商家分别承担60%、40%的损失。因手表无法返厂维修,仅能换新,应推定为全损,损失金额即为手表支出的费用1900元。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8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二手商品时常会存在使用说明不全的情况,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尽到自身的提示义务,避免发生类似纠纷。
消费者亦应当理性看待二手交易行为,树立风险意识,增强辨别能力,在交易过程中注意商品详情、保留交易证据,维护好自身权益。
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