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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游戏好友向我推荐了一个新游戏,背后竟是……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7-09 09:22:33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

甲公司于2022年10月起陆续取得某网络游戏软件的包括运营推广、维权授权在内的全部权利,并在其官方网站正式运行。

然而,在运营过程中,甲公司收到了许多游戏玩家的投诉,玩家反映游戏内出现大量虚拟玩家,虚拟玩家通过游戏平台内的好友交流对话,以赠送游戏道具、领取礼包等为由发布个人联系方式,诱导其他玩家添加,继而引导下载其他游戏。

通过玩家投诉的具体内容,甲公司发现,玩家所加入的私人群组中的推广链接,域名均为乙公司所有,随即与乙公司联系,要求停止“拉人”行为。

乙公司应允,并采取提醒委托推广游戏的公会停止“拉人”行为、封停甲公司发现的推广链接等处理措施,但是游戏内“水军拉人”的情况仍屡禁不止。

无奈下,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恶意拉人”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乙公司辩称,被诉行为属于游戏玩家的正常社交行为,并且是账号主体的个人行为,与自己无关。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同为网络游戏运营商,具有竞争关系。乙公司纵容“恶意拉人”的方式开展有组织、有规模的营销推广行为,争夺甲公司游戏既有的客户资源,抢夺交易机会,用比正常宣传推广更低成本的方式获取玩家、增加收入,具有主观恶意,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加了甲公司正常维护游戏运营的成本,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网络游戏行业普遍认可的商业道德,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甲公司游戏中的虚拟玩家,系某游戏公会推广人员操作,其发出的游戏推广链接显示域名均为乙公司所有,该公会受乙公司委托运营推广其旗下游戏产品。在收到甲公司反馈后,乙公司采取了封禁旧链接的手段制止“恶意拉人”行为,但仍然默许推广人员用新链接继续“拉人”。也就是说,乙公司并未采取真正有效的制止措施。乙公司作为相关推广游戏的运营方及受益人,应当对不正当的推广行为承担责任。

审理中,甲公司提供了其游戏后台统计的用户生命周期总价值(LTV)的数值,作为主张赔偿损失的参考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

◆ 参考甲公司提供的LTV数值,可以认定其游戏具有商业价值。

◆ 乙公司委托的推广公会以“恶意拉人”的方式为自己的游戏引流,经甲公司交涉后仍未完全停止,持续近半年,主观恶意明显。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酌定赔偿数额,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甲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5500元,并要求乙公司立刻停止“恶意拉人”行为。乙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乙公司通过游戏公会,以“恶意拉人”的方式为自己的游戏进行推广,引导玩家下载旗下游戏,该行为一方面企图假借他人之手行不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试图以正常游戏社交为由为不正当推广行为开脱,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网络游戏竞争秩序,不利于网络游戏行业的公平、良性发展。

在此提醒网络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正确把握游戏推广的手段与边界,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运营推广游戏,同时应当更加注重自身游戏质量提升,通过研发创新、优化游戏功能等方式增强竞争力,用“硬实力”吸引游戏客户。

来源:江苏高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