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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淋浴时摔伤,酒店有责任吗?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6-11 09:40:09 打印 字号: | |

淋浴时四溅的水花

舒缓着压力和疲惫

没想到脚下一滑

浴室成了受伤现场……

到底是“一不小心”

还是“防滑不到位”呢?


案情简介


某天晚上,朱某酒后入住一家快捷酒店。

次日早上7时,朱某醒后冲澡。不料,正在淋浴时的朱某突然脚底打滑,身体重心不稳,向后仰去,摔倒在淋浴间。

朱某忍着身体疼痛,拨打隔壁同事及酒店的电话求助,在酒店的协助下,救护人员将朱某送至医院就医。经诊断,朱某左股骨颈骨骨折、左髋挫伤,后住院进行手术治疗7日,支出医疗费用五万余元。

朱某与酒店就损失承担事宜未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认为客房淋浴间缺乏有效的防滑措施,快捷酒店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全部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快捷酒店对朱某的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酒店不服,上诉至宿迁中院。


酒店认为

淋浴房内悬挂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标识,淋浴间的地面进行了防滑处理。朱某在入住酒店时处于醉酒状态,自身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摔倒受伤,应承担全部责任。

朱某认为

自己入住当晚确实饮酒了,但摔倒发生在第二天早上,已经不是醉酒状态。酒店淋浴间内的地砖达不到防滑效果,这导致自己摔伤,酒店应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经营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到本案,应当在义务与责任相适应的尺度下确定被告快捷酒店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既要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的过错予以评判,也要防止过分苛责经营者,不当加重其负担。本案中,酒店未配备专门的淋浴拖鞋,存在客人滑倒的隐患,但该隐患危险程度相对较低,如果客人在淋浴时,行动上适当加以注意,是能够避免危险的。

综合考虑淋浴间内的安全隐患程度与朱某自身的注意义务,对比两者在导致本次损害发生所起的作用,朱某自身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相对较大。一审判决快捷酒店对朱某的损害承担3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 第1198条 第1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经营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方,其提供的实际措施应当达到法律法规或者特定行业标准的要求,如无相应规范,则需达到同行业从业者应当达到的标准,在其预见能力范围内尽到善良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例如可在淋浴房、卫生间内铺设特殊防滑地板,安装固定扶手,增设防滑垫、防滑拖鞋等设施,从细节处着眼,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安全系数,避免此类损害事件再次发生。

同时,消费者自身也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淋浴时小心谨慎,充分利用酒店提供的多重防滑措施,并且要注意避免在酒后或身体有其他不适的情况下使用,切实保护自身健康与安全。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