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事不着急,拍个短视频
再配上应景的音乐
或是喜欢的一首歌
分享到社交平台上
已经成为了现代人的生活方式
在短视频爆火的当下,健身、带货、搞笑逗乐等各类短视频配上背景音乐,调动情绪、烘托氛围、吸引眼球,引流又吸粉。但随之也引发了越来越多以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为原告提起的著作权侵权诉讼。
案情简介
“白月光在照耀,你才想起她的好。白月光是年少,是她的笑……”轻快的旋律,感伤的歌词让《白月光和朱砂痣》这首歌曲很快成为网红歌曲。
原告某公司经许可授权获得该歌曲的词、曲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后发现被告某纺织品公司在淘宝店铺的商品介绍短视频中使用该音乐作为背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
接到诉状后,被告很快删除视频,认为其售卖的商品与背景音乐无关,没有利用该音乐作品获利,对原告不会产生任何损害。经法院释明,被告对构成侵权无异议,与原告就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并即时履行。
法官说法
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涉案音乐作品部分作为短视频背景音乐,并上传至淘宝平台,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该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在短视频传播过程中,不合理使用音乐作品,上传到网络平台进行分享传播,存在侵权风险。何种行为构成侵权,侵害的是背景音乐的什么权利?如何避免侵权?诸多问题值得注意。
问: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答: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该权利的功能在于,著作权人能够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将作品进行“交互式传播”。以歌曲为例,交互式传播方式下用户可以自主选择听歌内容、暂停歌曲播放等,而非交互式传播方式下如电台广播播放的歌曲,用户无法自主选择时间、内容等。
问:什么行为会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答:划重点!满足两个条件即构成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一是未经授权将作品上传置于信息网络中;二是对公众开放,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
问:难道没有合理使用音乐作品的空间吗?
答:作品的合理使用指在某些法定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其核心标准是在合理限度内非营利性使用。如个人出于爱好制作的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上传平台后设为私密视频,仅限于个人欣赏,未公开发表,则未超出合理使用的界限。本案中,被告将音乐作品部分作为商品介绍短视频的背景乐并在淘宝平台发布,系出于营利目的使用,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
问:只使用几秒钟的歌曲片段会侵权吗?
答:著作权侵权与否的认定与时长无关,无论使用作品全部还是部分,只要使用的部分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未经许可使用,就构成对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当然,使用的曲谱小节、歌词较少,可以酌情降低赔偿金额。
问:在网络上付费下载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会侵权吗?
答:问题的关键依旧在于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事实上,不管是付费还是免费下载,会员注册页面或下载页面一般都注有版权声明,一般情况下都只能在特定限度内自己收听相关音乐。因此,即使开通会员付费下载歌曲或购买正版CD也不能视为获取了版权授权,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将其应用到短视频背景音乐当中仍属于侵权行为。
来源:南通通州湾示范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