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是虚假诉讼高发的领域。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需要结合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借贷发生的原因、款项来源、款项流向、案外人异议等事实,严格审查,综合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有效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
案情回顾
周某甲、李某某是夫妻关系,周某乙是两人的女儿。汤某某是周某乙的丈夫。2016年1月13日汤某某、周某乙共同立据,确认借到杨某某30万元。借条载明:“今借到杨某某人民币叁拾万整。周某乙、汤某某。”2019年8月17日周某乙死亡,留有两份为汤某某投保的人身保险单。2022年8月2日汤某某委托法律工作者梁某某以杨某某的名义起诉至阜宁法院,请求判令汤某某归还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周某甲、李某某在继承周某乙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并申请对上述两份保单进行保全冻结。同年8月20日,杨某某申请撤诉,但是经与杨某某核实,其对起诉及案涉借贷均不知情,因而撤诉未获法院准许。同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除梁某某到庭外,杨某某、汤某某、周某甲、李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后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杨某某既不认识周某甲、李某某和汤某某,也不认识梁某某;案涉借款实际为杨某某的一亲戚出借,但杨某某对该借贷并不知情;本案是汤某某将借条复印件交由梁某某,委托梁某某以杨某某的名义起诉,杨某某对起诉和撤诉均不知情;截至立案时,借款已还23万元,还剩7万元未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为汤某某交纳;民事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撤诉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均非杨某某所签,部分为梁某某代签;撤诉未获准许后、开庭前,梁某某曾找到杨某某协商补签相关代理手续。
法院审理
阜宁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苏0923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汤某某、梁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相关线索材料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说法
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设虚假诉讼规定以来,虚假诉讼一直是司法实践关注和打击的重点。特别在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虚假诉讼常常与“套路贷”形影相随,以致民间借贷领域成为虚假诉讼频发、高发的重灾区。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化,人们对虚假诉讼的认知亦趋于深刻和全面。刑民规定相互借鉴、相得益彰。虚假诉讼行为人不仅包括当事人双方,还辐射至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证人等其他诉讼参加人或参与人;虚假诉讼既可以由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也可以由当事人一方单独实施,还可以由当事人伙同其他诉讼参加人或参与人及案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侵害的利益不仅包含案外人利益,还包含其他当事人利益。本案即是一起由被告发起且由诉讼代理人参与实施的,既妨害司法秩序,又侵害其他被告合法权益的单方欺骗型虚假诉讼,依法应当予以法律否定并课以相应司法制裁。
来源:盐城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