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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经纪人可以代理案件出庭吗?法院:不行!(判决全文)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04 10:02:46 打印 字号: | |

日前,“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推荐人员跟律师抢饭碗”的话题,在法律圈引发热议。

网传的一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委托诉讼代理人一栏写着“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推荐人员”。随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上述文书属实。同时,在该网站以“律师经纪人”为关键词检索,显示有30起民事案件,其中29起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推荐人员”。

(2023)辽07民终819号判决显示,在一起服务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把自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了,要求返还法律服务费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系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现担任沈阳君道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负责人。

以“律师经纪人”为关键词在天眼查搜索显示,目前此类机构,全国已有94家。其中北京28家,近三年刚成立的占四分之三。


基本事实

2019年10月10日,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东明派出所出具出警经过,内容为:“2019年4月6日中午12时许,东明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东明派出所右侧有人倒地。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张某在东明派出所大门右侧下水泥缓步台时摔倒,右小腿摔伤无法行动。随后120救护车赶到,民警与张某爱人李祥信帮助救护人员将张某抬到120车上,送往医院救治。”

张某于2019年4月6日经120救护车送至本溪市第一人民医院,共住院6天,均为2级护理,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骨折。

……

张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某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某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连带赔偿张某住院医疗费3.04万元,陪护费2000元,急救车费181.13元,挂号费,检查费277.60元,租床费150元,误工费(四个月)8000元,明年取钢板手术费1.5万元,合计5.60087万元;2、修缮造成张某受伤的破损台阶;3、诉讼费用由甲公司、某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某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担。

庭审中,张某提出委托白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白某提交了由金装律师法律服务平台认证的律师经纪人证及本溪市溪湖区律成法律咨询服务所出具的函。根据工商登记查询,本溪市溪湖区律成法律咨询服务所注册成立于2019年11月18日,登记经营者为白某,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法律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代写文书、诉讼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三被告对于白某的委托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甲公司、某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某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是否对张某摔伤位置的台阶负有维修义务。……关于赔偿责任及数额。甲公司应当50%的责任比例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共计8513元[(1.502582万元+2000元)×50%]。因甲公司、某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某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系独立法人,故对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白某身份认定一节,经审查,认为其不具备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理由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具有委托代理人身份的人员可以归类为律师、法律工作者、单位工作人员、公民。此种规定应当属于排他性的规定,不属于该范围之内的人员,诸如“律师经纪人”等类似身份的人员不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二、作为律师、法律工作者,应当有国家司法机关颁发的相应证件。但其所持有的“律师经纪人证”仅为“金装律师法律服务平台”认证,该平台并非政府机关设立,该认证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并且按照字面解释“律师经纪人”的性质定位应当为“经纪人”,而非“律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所作定义,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根据网络查询,“本溪市溪湖区律成法律咨询服务所”注册于2019年11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白某,其经营范围是法律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代写文书、诉讼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溪市司法局也不认可“律师经纪人”参与诉讼代理案件的资格。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损失,共计8513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张某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1150元,被告甲公司负担50元。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甲公司、某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某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的本钢集团物业分离移交协议书,可以认定甲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对涉案129栋楼负有维修改造的义务,据此也可以认定其对该栋楼所辖范围内公共设施、设备的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涉案台阶所在的通行道口,亦应包括在内。由于甲公司疏于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在行走楼梯时,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具有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甲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适当,本院应予维持。关于甲公司提出移交协议中并没有对住宅及公建物业用房以外的其他公共设施进行移交,故对房屋以外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具有管理维修义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轩:

类似“律师经纪人”等机构涉嫌违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推荐人员”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参加法庭出庭是否合法合规?对此,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轩认为,推荐公民代理的机构,不仅应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也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即: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在这个意义上讲,任何非社会团体成员的当事人都不得由该团体推荐,也不具备代理人资格。”李轩表示,法院在核实当事人代理人资格时,应该审查公民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律资格,不符合的应当一律不予允许。在此基础上,如果代理人还涉嫌收取报酬或者费用,更是违背了律师法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但至于是否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即构成非法经营罪,还要具体分析行为性质、涉案金额等。

李轩补充道,从目前披露的这些信息来看,一些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设立法务经纪人或者律师经纪人类似的分支机构,可能是不合法的;以它们的名义来从事所谓的公民代理,也可能违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律师法相应规定。如果涉嫌冒用律师名义,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予以监督处理。如果不是以律师身份,而是以其他身份参与民诉代理索取报酬的话,当地的民政部门可以进行监督处理,公安机关也可以对其涉嫌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来源:北大法宝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