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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阜说法】出发!田间地头解纠纷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7-05 11:39: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阜城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村民王某承包了村里2.1亩土地,其承包地与同村村民黄某的土地相邻。王某向我院提起诉讼,反映自2020年以来,黄某多次阻碍其在承包地北边的唯一道路上通行(道路承包使用权归黄某所有),导致收割庄稼的机器无法进入承包地,经村组干部及当地派出所多次协调未果,遂诉请我院判令黄某不得妨碍其通行,并承担损失费10000元。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带领法官助理、书记员前往现场查明案件事实,同时邀请村组干部参与调解。经查,两人之间本不存在深层次矛盾,因王某擅自砍伐了黄某承包地上种植的一颗树苗,导致双方矛盾加剧。

因双方均存在过错,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理入手耐心劝导,希望双方换位思考。经过努力双方达成和解,黄某表示今后不再阻拦王某通行,王某亦对之前砍伐树苗的不当行为致歉,并当场申请撤回起诉。至此,圆满结案。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具体到本案中,黄某应为王某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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