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案例评析
【小阜说法】离婚纠纷之离婚协议应当履行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2-25 10:04: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阜城人民法庭圆满调解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

赵某(女)与王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11月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自愿离婚,婚后共同财产县城某小区花园洋房1套归赵某所有(后由双方儿子继承)。因王某未协助赵某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遂赵某诉至我院。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涉《离婚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法有效。王某未协助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主要是担忧《离婚协议书》中房屋由双方儿子继承能否实现。

为帮助当事人实质性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释明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法律规定。经过耐心劝导,当事人均认可法官文明善意的办案态度,达成由王某限期主动协助赵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调解协议,另赵某自愿立下遗嘱,房屋今后由儿子继承,本案圆满结案。

小阜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具体到本案中,案涉《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