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对刘某不服法院执行,短信辱骂执行法官的行为依法予以训诫,并责令其具结悔过。
案情简介
关于我院执行的李某申请执行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春节前,因被执行人刘某不服法院判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刘某家中调查其下落未果。2023年1月31日晚上,被执行人刘某对执行法官进行电话辱骂,并发送带有威胁、侮辱性字眼的短信。次日,我院依法将刘某拘传至法院对其进行训诫,向其释明辱骂法院工作人员、阻碍依法履行职务的严重法律后果,刘某这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通过执行法官现场训诫,刘某就自己辱骂法院工作人员,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深感后悔,并当面向我院干警赔礼道歉。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法律底线不容触碰。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辱骂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官,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必定受到严惩。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依法有序参与诉讼活动,理性处理纠纷矛盾,不能将个人情绪转嫁发泄到法院工作人员身上。
·小阜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