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家人将九旬的任老太送至某老年公寓,入住时填写的登记表显示服务等级为自理。在任老太入住期间,老年公寓提供的主要服务为每天提供三顿饭、送水及打扫卫生。
某日中午,任老太在食堂内就餐时,误将带鱼当作豆腐食用,鱼刺卡住了任老太的喉咙。任老太家人带其辗转多家医院治疗,但最终医治无效,任老太不幸去世。
事后,经确认,送餐人员在给任老太送餐时并未明确告知菜品名称,亦未曾提示有鱼刺卡喉的风险。
任老太去世后,其子女以老年公寓未尽到照顾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年公寓赔偿损失。
老年公寓辩称,其已尽到合同约定的照顾义务,不存在过错,事发后亦尽到了救助义务并及时通知亲属,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老年公寓作为专门从事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老年人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饮食、生活照护。
老年公寓未考虑到任老太的年龄及身体情况,向任老太提供带鱼食用且未对带鱼进行剔除鱼刺处理,亦未明确告知其食用的菜品为带鱼并提醒其注意,应当对任老太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考虑到任老太自身年事已高,存在一定的基础性疾病以及本案的具体治疗情况等情形,酌情确定老年公寓对任老太去世产生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老年公寓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敬老、孝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依法审理涉老年人权益案件,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好、保障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职责。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社会养老机构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入住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度过晚年生活。《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均不同,因此,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应提供与老年人年龄、精神状况、身体健康状况相匹配的生活照护,照护等级应当结合老年人身体健康实际情况、过往疾病史等情况综合确定,并随着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的变化而作出相应调整。
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因照护不当造成老年人伤亡等损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养老机构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承担的比例应综合考虑老人身体状况、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措施和通知义务以及家属决定对受害人采取的何种医疗救助措施等因素综合确定。
实践中,对养老机构过错责任的认定,应结合具体案情判定其是否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注意义务如果有法定标准的,应以法定标准为依据;如果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应达到同行业所应达到的通常注意义务。关于赔偿数额,法院则应考虑养老机构的公益性质,作出合理的裁量。
来源:宿迁中院、宿豫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