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阜城人民法庭圆满调解一起期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盐城某置业公司向王某推介某品质小区期房一套,王某填写《客户签约资料表》并支付预约金3万元,双方约定房屋总价60万元,首付款30万元,按揭贷款30万元,并在房产服务中心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后王某在再次支付了20万元房款后,认为置业公司存在销售误导行为,主张不再购买案涉期房,要求置业公司退款未果,王某遂将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间签订的预约合同(客户资料表),置业公司退还购房23万元款项。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考虑到王某未提供实质性证据证明置业公司存在缔约过失,径行判决亦不利于置业公司快速再度销售案涉房屋,回笼地产建设资金。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帮助当事人实质性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释明了民法典预约合同、房屋买卖预约登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法律规定,经过耐心劝导,当事人均认可法官的善意文明办案态度,达成由王某自愿承担部分交易成本,置业公司向王某退还预约金、首付款,王某协助置业公司撤销网签备案的调解协议,本案圆满结案。
小阜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某虽主张置业公司存在销售误导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判决将由王某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