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圆满调解一起占用车库引起的纠纷案件,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精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
阜宁某村委会2010年开始逐步推进整村拆迁工作,将村民安置进舒适的新建小区居住。新建小区内有多余的大车库,属于某村集体资产,可以单独出售。现该村委会认为曾于2014年免费出借一间大车库给村民黄某使用,但黄某拒不返还,故以返还原物纠纷案由起诉到我院,要求黄某立即返还案涉大车库。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考虑维护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内部和谐,帮助当事人实质性化解矛盾,故开展案件事实查明工作。通过与黄某沟通,法官敏锐感觉到该村委会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官邀请熟悉该村拆迁安置历史状况的原书记王某协助本案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王某、该村委会现任书记、黄某三方通过查找原始档案、对账,一致发现并认可案涉大车库实质系2014年由该村委会出售给黄某,但黄某尚差欠车库款50000元。后该村委会当庭按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黄某支付车库款50000元,黄某、村委会认可法官敬业、细致、公正的办案态度,双方自愿达成黄某限期支付车库款50000元的调解协议,本案圆满结案。
小阜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该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必须注意“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法律关系明确”,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本案中,为准确查明案涉纠纷的事实情况,承办法官邀请村委会原书记协助调解,最终案件得以顺利处理,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内部关系重归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