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审理的于某与袁某、河南某农机互助保险管理委员会、第三方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秉持着释法说理、调解在先的思路与态度,曾通过不同方式多次组织当事人就原告于某受伤赔付问题进行调解,但因被告袁某对赔付责任的法律关系及保险责任问题存在认识误区,其始终不同意进行赔付,最后多次调解未果。
鉴于此,承办法官按照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袁某本着原先的认识提出了上诉,同时对判决文书中某些法律关系的理解,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并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被告袁某释法解惑,解读法条及背后的法理,在不断的解答中,被告袁某对案件中赔偿的法律关系有了新的认识,并有与原告于某沟通的意愿。
看时机成熟,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袁某一次性将赔偿款赔付给原告于某,并自愿撤回上诉,至此本案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