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陈某代表公司来到我院,将一面锦旗送到法官手中。锦旗上金色的大字“三载讼案正曲直、一堂明镜断是非”在大厅里格外耀眼醒目,表达了对法官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衷心感谢。
案情回顾
被告王某于2007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的代账会计。2015年11月份,原告发现被告将公司账户上的资金转向自己账户,遂开始查账,经查,发现被告共转走5笔款项。
2016年1月,原告因账目问题向派出所报警,经派出所和村委会协调处理后,原被告双方核对账目并进行结算。同年3月6日,被告王某出具一份书面陈述,约定即日起三年内全部还清。
因被告王某至今未归还上述款项,遂原告诉至法院,经我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作为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的会计,未经公司许可,私自将公司资金转入自己账户,显然不具有善意,经村委会和公安机关调解,王某对于占有的资金承诺归还公司,但也没有依约归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王某返还公司欠款。
为此,当事人送来了锦旗。这面锦旗代表的不仅是当事人的感谢,更是对法官公正高效办案、为群众办实事的肯定,也是对法院全方位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的鼓励和鞭策。我院将持续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