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刘某家属来到我院,将一面写有“清正廉洁好法官 恪守尽职为人民 ”的锦旗送给陈良庭蔡保新法官,对他为当事人刘某争取合法权益表达衷心感谢。
# 案情回顾 #
2020年9月14日,驾驶员赵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交通事故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赵某、死者刘某的责任无法认定,但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死者刘某的妻子、子女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00.7万余元。
经我院审理,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刘某的妻子、子女100.5万余元,但保险公司不服我院判决,并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终于得到了解决,当事人家属为表感谢送来了锦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条文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