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追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未退还的非法吸收资金378万元,并集中、足额发放至54位集资受害人手中。
该案件被告人刘某某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造成受害人巨大经济损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经审理,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某未退还的非法吸收的资金,发还相关集资参与人。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我院非常重视,立即组织执行干警辗转千里,远赴哈尔滨,成功扣划被告人刘某某转移的378万元,尽最大努力为受害人挽回损失,并将案款足额发放给受害人,以最大力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近年来,一些群众通过投资来实现财富的增值,但又缺乏稳妥的投资渠道和专业的投资技能,一些公司、民间组织抓住这种心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宣传或利用亲友相互鼓动,非法吸收大量资金,一旦资金链中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便无法偿还民众资金。所有的非法集资案例都表明,投资者前期得到的一点利息根本无法弥补最后的巨额本金损失,切勿被“高额回报”迷惑,否则将会得不偿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