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初,被告人魏某某在微信朋友中出售口罩,在售出7850个口罩后没有货源的情况下,仍然在朋友圈中售卖口罩以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自2020年2月5日至2月12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等5人318828.87元,部分资金用于购买黄金饰品、手机等物品及偿还债务。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魏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报警后,通过微信向王某退还赃款28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向公安机关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163000元。退出涉案财物手机、平板电脑等,发票购买价格共计人民币70674元。
【裁判结果】
阜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魏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其他犯罪前科,且在重大疫情期间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主动退出大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阜宁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由于防疫工作需要,口罩等防护用品需求量激增。一些不法分子不惜以身试法,利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恐慌心理,虚构口罩等防疫物资诈骗群众财物,扰乱疫情防控期间的防疫秩序、市场秩序。本案中,法院秉承从重从快打击原则,依法高效办结案件。被告人魏某某诈骗数额较多,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及时扣押了被告人用违法所得购买的黄金首饰和电子产品,并责令其主动退赔了部分赃款,将被害人的损失尽可能降到最低。该案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庭审中,法官对其释法明理;宣判后,被告人魏某某服判息诉,愿意接受惩罚。该起案件的审结,既体现了疫情期间人民法院从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也及时引导群众防范网络诈骗,体现了用司法手段预防犯罪的法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