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清晨7时,我院组织30余名执行干警,联合公安、水务、住建等多个部门,集结在通榆河边。同时邀请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电视台全程摄像,并安排120急救车现场随时待命。
自2004年开始,阜宁县通榆河河道堤防管理处将管理范围内的位于阜宁县城北大桥南侧东堆堤租赁给夏某某作为砂石经营场地,后夏某某在该场地建造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自2011年租赁期满后,双方未有续签协议,但涉案场地仍由夏某某占有使用。
2018年2月,阜宁县河长制办公室下发《关于落实通榆河2018年第一批主要违法行为问题清单整改工作责任的通知》,违法行为包括涉案场地上夏某某的彩钢瓦房。2018年4月,县通榆河河道堤防管理处向夏某某送达《通知》,要求夏某某在7日内立即清理场地,将土地交还,夏某某未有履行。
2018年4月,县通榆河河道堤防管理处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夏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位于阜宁县城北大桥南侧东堆堤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县通榆河河道堤防管理处;二、被告夏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县通榆河河道堤防管理处支付租金6750元。
县通榆河河道堤防管理处于2018年8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故我院决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违章建筑。
这起涉及通榆河生态环境恢复原状案件,社会影响较大。为了能顺利拆除违章建筑,分管院长张炜和承办法官吴一飞多次前往该砂石厂,勘查经营场所、仓库和房屋情况,同时和被执行人进行沟通,为此次的强制拆除做了充分准备。
我院持续加大对涉及环境保护、生态安全等案件的执行力度,通过强制搬迁、强制拆除等方式执结相关案件,及时排除相关隐患,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涉及环境保护、生态安全等案件的信心和决心,同时有力地震慑了其他被执行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之年,为决胜执行难,我院将依法、公正、高效执行每一起案件,确保如期兑现人民法院向党和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