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3月17日,原告柳某在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某县支行处开设了活期储蓄账户,并于同日办理了一张储蓄卡。2009年3月24日,原告的账户在江西某邮政储蓄所被他人用伪造的存折在柜面分两次支取计7000元,并分别收取异地取款手续费15元和20元,当他人准备第三次提取4800元时,被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现而未遂,原告获知后多次找被告交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7035元。
[评析] 原告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在被告处开立了个人储蓄账户,被告向原告签发了存折,双方已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形式及内容两方面要件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储户在当地银行所存储蓄存款,在外省被人以假存折冒领,因案件尚未侦破,无法得知储户的银行卡号及密码是储户自己还是银行泄露的,但根据双方已建立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存在最大限度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注意义务,作为储蓄机构,对于被告来说,其具体义务应为接受存款、保护储户合法储蓄存款不受侵害,根据储户要求支付存款、为储户保密以及给予储户必要的通知等义务。作为储户即原告来说,其具体义务应为提供真实的身份,在提取存款时交验真实的存款凭证以及妥善保管存款凭证和密码等义务。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当负有比储户更大的防范风险,最大限度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注意义务,如果银行设置的安全防范设备能够识别存折的真伪,他人也无法通过伪造的存折冒领存款,作为被告的联网营业网点,江西某邮政银行储蓄所未能对存款冒领人所持的伪造的存折作出识别即办理取款业务,具有重大过错,故外省银行在支付存款时,存在未能识别假存折的过错,仍应当由存款成立地的原储蓄银行承担,并负责赔偿存储户的损失。
(此文刊登在2012年9月11日《江苏法制报》法学研究版)